物流條款細則


  • 樂高集運(下稱本公司)不接受任何以到付形式的貨物。
  •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沒有查收或追蹤証明的貨物。
  • 貨件必須在到達物流中轉站90日內寄出,否則一律當作廢件處理。
  • 貨物合併後如不足一公斤會當作一公斤計算。
  • 如貨物體積重量大於實際重量,則會以體積重量計算,體積重計算為:長cm X 闊cm X 高cm /6000
  • 貨物實際重量和體積重量,以本公司計算為準。
  • 合併貨品一經確認, 恕不能作出修改或刪除。
  • 由於香港的運輸公司每逢星期日或公眾假期休息的緣故,故中轉站於星期六或公眾假期前一晚暫停發貨。 期間客人發的貨件將會順延一日到港。 (即客人星期六或星期日發貨,貨物會於星期一到港)
  • 於正常情況下,當天下午五點截單前出貨,貨件正常會於隔天到港,並於48小時內派送。*貨物到港後*48小時內派送。
  • 本公司所收到的所有貨品最終地一律默認為香港,如客人最需退件,需收取賽外費用每件貨物HKD 20。
  • 如貨物到達後,快遞公司一直都聯絡不上客戶,貨物或會被退回或存於物流倉庫,而其產生之運費需由客戶自行承擔。
  • 因收貨地址不詳細或扣關等情況,有可能延遲到港而不另作通知。
  • 如客戶對以上條款有任何異議本公司將保留最終決定權。
  • 會員收貨後應檢查貨件,如有任何遺失、錯誤請於收貨後48小時內通知。樂高集運將不會對任何超過48小時的遺失/錯誤作出任何賠償與補償。

免責條款


  • 本公司對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物品運送延誤、遺失、毀滅或沒收不負責任,如戰爭、暴亂、惡劣天氣、航班延誤、墜機、颱風、火災、水災、重大交通事故及自然或人為的嚴重災害及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各種情況或由於發運人或閣下的原因造成的沒收均不負任何責任。
  • 本公司對於物品運送的延誤或遺失所造成的間接損失或其它非主體性損失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由於以下原因造成的物品運送延誤,運送錯誤及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1. 由於發運人或閣下的原因,如地址填寫錯誤、不全、和電話號碼錯誤等;收件人地址變更或無法送達的地域等。
  2. 由於發運人或閣下所委託的物品本身違反了國家有關政策、法令所明令禁止 的,如易燃、易爆、易污染、易腐蝕、有毒的各類粉劑、水劑及其它危險品。
  3. 由發運人或閣下未經聲明及包裝不當所引起的各種損失。
  4. 由於本公司的物流服務是以收到貨物時的包裝為基礎, 加以合併後發出, 故如因貨物本身包裝不妥善, 沒有符合物品安全運輸的要求,或對特殊性物質的物品(如重要物品,易損壞的物品等)加以向本公司標明, 其破損及所生之責任由發運人或閣下自行負責。
  5. 為保障客戶權益,除應政府部門和運輸部門的要求對承運物品進行檢查或本公司定期的隨機抽樣調查外,本公司國內物流中轉站為客戶簽收貨件時,不會替會員拆開貨件包裝進行物品數量查核或品質檢驗。本公司對於物品數量、物品包含性質及其特性所造成之損失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6. 如因清關或天氣影響延誤或被海關充公沒收的貨品,本公司不會退回運費,亦不會承擔其相關損失。

承運契約條款


客戶必需如實填上貨物名稱,如有任何故意或無意錯誤填寫貨物名稱,客戶需承擔引起之任何賠償或法律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物品拒絕承運:
  1. 不符合《香港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他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貨品;
  2. 易燃、易腐爛或具毒性、爆炸性、殺傷性、腐蝕性及放射性之危險品;
  3. 毒品或吸毒之相關器具;
  4. 妨害風化之圖書、照片、雕塑品或器具;
  5. 侵犯商標、著作權或智慧財產權之物品;
  6. 貨幣、增值稅發票、其他稅票或有價證券、金銀財寶、古董、貴重金屬;
  7. 活動物、植物或種子;
  8. 具通信性質之信函;
  9. 電子用品;
  10. 一切粉末、液體物品及光碟;
  11. 非正品/仿單的貨品. (如客人所寄的非正品或仿單的貨品,不論貨品寄失與否,本公司一律不會作出賠償);
  12. 外貿餘單的貨品;
  13. 懷疑是品牌非正品的貨品。如說明是正品, 但價錢是不合理地低的貨品;
  14. 受到香港海關進口管制及澳門海關的禁運物品,如食物或中藥材等;
  15. 發運人或閣下承諾本公司有權放棄或拒絕接收不適宜快運方式運輸的,有意或無意隱瞞物品真實名稱及價值,以及國家法律明令禁止攜帶、郵寄、運輸的物品。一旦違反,發運人或閣下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16. 發運人或閣下及其委託代理人保證接受和支付本公司所公佈的物品運價及相關的存倉、退運和轉運費用。
  17. 如因閣下的貨物內溢出、滲出、或漏出任何液體或固體, 又或者因貨物包裝不當或貨物本身等種種因素, 而引致其他貨物的污染或損毁, 本公司有權追究發運人或閣下一切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18. 本公司有權獲知被承運物品的性質、品名數量及重量等,以協助有關政府部門和運輸部門對承運物品進行檢查或查處。
  19. 經本公司委託發運的物品均會被隨機抽樣調查。若發現物品不符合 「承運契約條款」要求,本公司將拒絕承運。
  20. 本公司之工作人員有權查看貨物,在確認貨物中沒有違禁品的情況下, 閣下及其委託代理人方可領取貨物。
  • 爆炸品:如煙花爆竹、起爆引信等;
  • 氣體:如壓縮氣體、乾冰、滅火器、蓄氣筒(無排放裝置,不能再充氣的)、救生器(可自動膨脹的)等;
  • 易燃液體:如油漆、汽油、酒精類、機油、樟腦油、發動機起動液、松節油、天拿水、膠水、香水等;
  • 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如活性碳、鈦粉、椰肉幹、蓖麻製品、橡膠碎屑、安全火柴(盒擦的或片擦的)、乾燥的白磷、乾燥的黃磷、鎂粉等;
  •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如高錳酸鉀;
  • 毒性和傳染性物品:如農藥、鋰電池、催淚彈等;
  • 放射性物質;
  • 腐蝕品:如蓄電池、鹼性的電池液。
  • 未加消磁防護包裝的磁鐵、磁鋼等含強磁的製品。
  • 任何藥品。
  • 其他航空禁運品,如:粉末狀物品 (不論何種顏色) 、液體(不論使用何種包裝)、外包裝有危險標誌的貨品、沒有國家音像出版社證明的音像製品(含CD、VCD)、刀具、榴槤、帶氣火機、涉及“武器”和“槍支”概念的任何貨品(含玩具)等。